天津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实施办法解读

为鼓励群众参与消防监督,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,根据《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<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规定>的通知》(应急消〔2019〕162号)、《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工作规范》(GA/T 1338-2016)等文件,制定了《天津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实施办法》。

一、主要内容解读

(一)总则

1.为调动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,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,制止和惩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,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、《天津市消防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2.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消防救援机构对群众举报的,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线索,经核查属实后,予以一定经济奖励的行为。

(二)举报受理

任何单位、组织和个人(以下简称举报人)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、传真、信函、网络、来访等形式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。

(三)奖励条件

1.由消防救援机构办理并核查属实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,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可以予以奖励。

2.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两名以上举报人的,只奖励先举报的人,并告知其他举报人奖励情况。

3.30日内,对同一火灾隐患发生地、场所、单位同一类别的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,只奖励第一举报人,且只奖励一次,并告知其他举报人奖励情况。

(四)奖励标准

同一举报人每月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0元。

(五)奖励资金保障

各区用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资金由区财政保障,

(六)监督管理

1.消防举报投诉奖励经费专款专用。

2.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泄露举报人信息、不得故意透露举报线索。

3.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、陷害他人,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举报奖励的,将撤销奖励追讨奖金,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共享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。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(七)附则

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,由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。原《天津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实施办法(试行)》同时废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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